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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私营股份制企业,其大股东是董事长且负责销售,具有绝对的控股权,且为人也是处于强势,其技术总工也有很少的股份。在去年调回其销售处长回公司当总经理,该总经理在其原先销售的市场上了解到同行业有一个厂家在使用一种相较于同行业其它厂家使用材料便宜很多的新型材料,决定在公司推广使用,采用该材料可以降低产品成本三分之一多。其技术总工了解到,使用这种新型材料的厂家是同行业中排名靠前的企业,也是私营企业(以下称甲),使用该材料据说有7年了,且该材料也是该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开办的企业。但在去年该甲企业已出售给了一个已上市的大型企业。该技术总工认为:该甲企业是行业中排名靠前的企业,且其产品具有绝对的价格竞争优势,其出售应有外人不知道的原因。因此认为公司如果要采用该新型材料,必须按照试制、试验验证、挂网运行、少量生产掌握该材料的性能及使用特性之后才能批量应用,并且出具了书面文件给其大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但其大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认为,如果按照该程序来办的话,黄花菜都凉了。因此就决定批量采用,且因该技术负责人提出了不同意见,对该技术负责人处了经济处罚。但在该材料使用几个月后,就出现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就批量不合格的情况(产品达到50%以上不合格),且有随着产品库存时间增长,不合格率增加的趋势。后来公司开会分析原因,该总经理都认为是材料性能造成的。现在公司因该材料的使用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公司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该技术总工还要承担责任吗?如果不承担责任,其原先受到的不公司待遇的处罚公司要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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