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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17: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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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
参加讨论,提供资料
bj2008先生提出的问题,《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摘抄如下:
* t/ \2 E( m4 C' k5 s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规定:
- C3 D1 }, d. I1 P/ G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 J- @# a5 }7 n% z$ e8 Y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作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1 L* e; X) i! E+ X/ {. [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9 W& c* I# r/ ?: r! V2 f+ _8 Q" n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 g' \* `) ?+ T0 ]4 V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7 D& s6 H [0 p6 c/ Y+ {5 c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出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q9 ?5 W7 s0 ~, B" U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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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P1 T1 t& z- u9 f# }2 g$ D《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第7条规定: m% i0 a6 [0 |' g- {) e' D" ?' A H/ r
第7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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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条文解释:3 E$ s( Y9 {/ l, Y8 ]
第22条 本条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提出要求。% J5 J, N6 X8 w% I6 {
1.与原《容规》比较,增加了二点内容:
3 c5 z% a ~5 F6 N7 F- h: } (1)采用国内首次使用且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履行批准手续;
: `8 r% T8 ^7 L. ~- e' g, Q0 D (2)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国外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生产。一是基于生产这类压力容器材料有一定的难度,有一定的制造水平的单位方能生产。二是为了防止国内以往出现的单纯采用国外钢材标准中的力学和弯曲性能,而不注意国外冶炼方法、性能试验方法的倾向。
5 p; g. y& y! H' T1 g% q/ [& V 2.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的材料,其中包括两部分,一是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另一部分是可用于压力容器的非压力容器用材料。这是选用材料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另外增加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这是为了方便制造厂识别和验收。质量证明书内容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包含国内相近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的主要内容。
! h g. {0 O" ~7 g: ?) G2 H 3.“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收”的要求,其目的为制造厂了解并掌握进口材料的焊接技术。验证和试验内容由制造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技术状况,国外对该材料的要求,以及国内相近材料的一些要求提出、实施。其中“首次使用”指使用进口材料的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并不指在国内首次使用。如A厂用过进口材料“X”,则B厂在首次使用“X”时仍应按本条2款作验证和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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