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07-9-30 14: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明确规定:
9 u) R0 h7 f, i7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 M% h4 I! X2 J: N" _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t+ m" d' E, u. U( b# S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 @$ Z. Z! H7 C% ^, E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 B* C& [- o# V* D7 s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应按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5 x! f. i$ G8 W. g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