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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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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云南昆明
回复 #1 hbacai 的帖子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食品卫生不但与直接接触的材料及物品有关,而且与周围的环境有关,这其中也包括非接触物,如杀菌、消毒、禁用放射材料等都是要注意执行的。
. v0 _. A% R/ L7 l' U2 [《食品卫生法》的基本内容0 ]1 t" z+ y- N* I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施行,本法共八章五十七条。《食品卫生法》是在总结试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市场出现的影响《食品卫生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旨在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活动的重要法律。本法吸收了试行法实施的经验,保留了其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同时针对新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食品卫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其基本内容如下:# u/ X5 z; I& D6 x
一、立法宗旨
1 p3 v" v: T2 T1 V" l《食品卫生法》第一条明确阐明了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 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
; L% g8 ~# U. Z( A二、保证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L `- u, o& G" }, M3 d) ]& P# i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
* F7 k. y/ Z: U2 h*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共十项
; F2 z) @7 ] E: J! _(二)禁止生产经瞥的食品. N5 c3 U! X5 d. O: i, j+ z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共十二项
6 A' ~/ Y( J9 y( T$ S$ ?(三)食品中不得加人药物7 C ]+ ?7 ^4 N& t( M6 I; j: s
《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这里说的药物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并列入国家药典的药物。本条目的在于界定食品与药品的区别,防止在食品中滥加药物,避免无病吃药,保护消费者健康,但下列倍况下除外:: }0 Z" A% W8 N0 z7 L4 a R' i6 ^
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入的。这些物品在传统中医实践中,既是药品又是有相当长食用历史、或是至今民间仍在广泛食用的,这些物品自身就是食品,在加入食品中时,不应被视为是加入药物而是作为食品原料加入的。但是如何界定这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仅仅“按照传统”是不够的,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此专门做出规定,颁布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现已批准并公布了两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共69个物品。分别是:
. z8 a$ G, ~ O. T6 t( x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植、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英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榧子、淡豆鼓、黑芝麻、黑胡椒、蜂蜜、莴苣、薏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白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香橼、火麻仁、橘红、伏苓、香薷、红花、紫苏、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 |4 {/ C+ T! u/ X: j
2.作为调料加入食品的,其加入量较小,不会引起食品成分的明显变化。 如少量白芨、白芷、豆、丁香加入到酱肉中。对于这一类物品的管理,就不同于前一种,应当在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上进行限定。. ]" i' Q U, d4 D. n! [, D
3、含有或本身就是允许使用的营养素,可以作营养强化剂加入食品,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9 \9 p; d, O C1 `* \
上述3种情形在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上是不同的,特别是使用量上,作为原料加入的,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作为调料加入的,应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作为营养强化剂加入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作为原料、调料加入的还不得宣传疗效。
2 _6 }6 ]6 C5 w6 ?0 L(四〕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z& z o, {( _5 L8 L( K7 y- B5 Z$ d: c
《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制度。8 W5 L8 o. ~# ]7 \5 J/ p4 W7 r
(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的卫生: ^' ~" D: B7 P
《食品卫生法》第十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原材料的卫生要求,具体如下:$ F/ s( |- v1 m
1.使用的品种、助剂严格控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Y1 q% d0 D7 E4 } ^
2.不得污染食品:单体、有害金属如铅、铬等不向食物中迁移造成食品污染。
* T- Y( v' l2 x9 V8 }5 W, B* b0 |: [3.一般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不得使用回收材料为原料生产加工。6 V8 k Q4 c6 Y6 o: I4 {7 m
4.食品用塑料、涂料等要求注明“食品用”或“食品容器”等标识。7 h2 y% O( I, y9 q1 g+ q! c8 J9 s
5.容器、工具、设备应便于清洗消毒:在设计上和结构上应便于清洗、消毒、便拆卸,会道不得有盲端,不应有直角。否则易造成内部残留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易于细菌 菌繁殖,造成食品腐败、变质。另外残留物还可生虫、发霉、污染所生产的食品。
- K0 j. F- c) E8 W$ U E(六)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 O7 M1 {$ Q# O
《食品卫生法》第十四条和《食品和食品用具、设备的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明确规定了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审批程序。由于此类洗涤剂、消毒剂可能残留在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上进而进入人体,故应严格要求,严于一般的洗涤消毒剂,一般应为安全、低毒、低残留、高效且作用快、效果稳定易于清洗去除的制剂。- I2 ~" E1 f9 g7 w# Q
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 T ~5 |; O! O! ?( P: A* a(一)预防性卫生监督
! ]& R6 H) w% m' R2 K+ V& P* }7 @《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预防性卫生进行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4 R8 c* a" T" y* p2 k" T; X1.工程选地、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这些卫生要求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办法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已颁布了《食品企业通用规范》和白酒厂等15种食品生产企业的单行卫生规范。
. x. d# ^" j6 @ P/ C) Z2.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其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在设计审查中不符合上述规范的必须改进。同时其竣工验收也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其工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及对试运行期间进行监测,以检查建筑或设施的运行效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B2 ~6 F/ p8 J) K6 h* _(二)卫生许可证制度
6 i$ H& L' x8 Z9 m4 x《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进行了规定。具体地讲就是“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首先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之后,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现申请者不符合或不具备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卫生要求和条件,将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予以登记。同样,依法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注意,卫生许可证只给予申请者自身在规定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任何出借、转让、买卖、涂改甚至伪造卫生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申领卫生许可证的程序一般为:由申请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派卫生监督人员对申请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核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有效期限满后,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卫生许可证上加贴标志或换发新证。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本条规定把制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包括发放程序、范围、发放条件及发放管理的具体要求等,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y2 |9 I% A6 q# g( a* C
(三)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9 c, k9 I2 t& M. K2 z1 @' k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控制其健康条件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为:9 m, p$ R/ ?/ o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法定必须进行健康体检: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思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体内携带这类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极易通过污染食品进一步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性疾病流行,甚至酿成食物中毒暴发。本条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许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医学监督。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思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必须立即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思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漏等。为了规范和指导对食品从业人员等的健康检查,卫生部发布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出据健康证明,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证明无效。该办法还对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Q) i ~0 r: T, j. B1 }! A
2.对于不适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予以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 E* L7 A5 w& U9 O# Y" F! l(四)强制性审批制度
7 S% s: e) f d, w9 Y/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分别对新资源、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食品用工具、设备和保健食品的审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A* s8 ^8 u: f' _' C7 r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从安全角度考虑,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材料,经审批后,方能生产。卫生评价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营养评价一般应包括食品的化学组成、营养成分及含量等。报批程序是,按有关新资源食品管理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Y, f1 {- g) c3 L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是指国内从未用作食品添加剂的天然或化学合成的物品。按照安全举证的原则,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的企业,在报批之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范围、使用量、毒性等作出综合性的卫生评价(对可以列为食品添加剂的,还要提出纯度等质量要求)。所提供的卫生评价资料以及国外同种添加剂的生产使用情况资料,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9 C8 w) M4 k! x' H" {
“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是指使用目前尚未批准使用的原材料加工制作的,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各类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以及接触食品的涂料。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包括各种涂料)的物质中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在包装或盛放食品时,这些有害物质会不同程度地向食品中迁溶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所以,凡是利用新的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含涂料),在生产前必须提供卫生评价资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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