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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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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5: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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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3 G% W0 J% r+ z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加强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电场工程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特特定本办法。5 @0 m$ `  [+ G" Q5 k- y, @1 e3 l
第二条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对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工程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4 L! t7 g5 \; m" @. B; S' K1 z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实行行政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是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为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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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工作内容# Y& j2 r4 Z! T3 ~( v
第四条 风能资源评价是根据有关气象资料,并结合必要的风能资源测量手段,对风能资源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估算风能资源总储量及技术开发量。
% x8 B/ P+ R; G" N, k5 E' i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开发条件及市场前景等因素,规划选定各风电场场址;并对选定的各规划风电场进行统筹考虑,初步拟定开发顺序。; a! t# E- H! s3 U/ W9 a7 }
第六条 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是对选定风电场进行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规模与布置、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并初步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
, h9 v  B. o1 p7 }第七条 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是对选定的风电场进行风能资源评估,开展工程地质评价、工程规模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土地征用、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并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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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6 U2 s6 j! X第三章 管理要求
9 v- U; `- o- P第八条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按照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工程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四个阶段开展工作。3 {/ J/ s% ]/ `  o, q! v5 z8 u% Q& c, v
第九条 风能资源评价是风电场工程规划的基础。风能资源评价以气象部门为主进行,由中国气象局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 Z- H$ M; I4 y7 b& {( ^5 q3 e
第十条 风电场工程规划是风能资源有序开发的依据。全国风电场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规划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风电场发展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家百万千瓦级风电场规划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 ^9 g. p$ w( [6 @
第十一条 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般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百万千瓦级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2 D8 S5 w1 N6 a8 Z* v' n
国家鼓励企业投资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企业进行投资、满足预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并纳入特许权招标建设的风电场项目,其前期工作成果可实行有偿转让。
$ N; ?& |/ u& d+ U第十二条 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是政府核准风电项目建设的依据。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由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风电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完成。
+ i* n9 ^% A  ^& ^' _第十三条 风电场建设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风电特许权项目的开发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它项目的开发权可通过委托方式确定。获得风电场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或委托要求进行建设,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不得进行开发权转让。
! g5 n! p! O) K8 J  ^/ Y- z) l第十四条 一般风电项目的开发权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国家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开发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5 @% |$ G( h6 E% o& N6 A, s- d5 m
第十五条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为全国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管理,并负责建立和维护风电场工程数据库。4 b2 N6 G  T) @9 u

5 S; T+ G: ~- L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 M- G; G6 d. I
第十六条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家、省级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8 r" u$ I% F+ |/ F% e* w* |
第十七条 国家承担的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省级政府承担的本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由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
# d* y5 Y  z0 A2 t, O7 g第十八条 风电前期工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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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1 I# k: B  o0 h! n& G; ]/ o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08-2-10 06: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不错的管理资料,国家政策性文件,有现实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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