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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d4 O2 ~ a+ T
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
Q% a& C! P# O7 z来源:徐州工程机械杂志 作者:徐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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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E" E4 x, @ [/ q引言. a4 m1 s% a! T+ |9 }
国家为加强和规范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的管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合理、合法的利用贸易规则,保护国家和入民的利益,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等系列法规。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订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用以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
; n# i& Z$ a" N( t根据文件实施要求,被纳入特种设备许可目录的产品2004年6月1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否则企业将不得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此次装载机、挖掘机等产品被明确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作为生产企业有必要了解有关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的相关情况,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让读者对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以及装载机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能有所认识和了解。4 j# w5 R, w; E1 I; X* F2 P; _0 {
一、特种设备& X! K( J: r b! `# R8 _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设备。本文所指的“特种设备”不包括军用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 ]* c; v) A1 f( w; n
1.特种设备的种类5 _3 v' }* q% p7 G6 H% |
由于国家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的不断调整以及管理要求的不同,相关法规、文件对特种设备的分类及其涵盖的设备种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 E4 [. v, b1 l& Q# L; Z( N, N
2000年10月1日实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6大类设备。
" X5 m% l4 U, @% C6 w7 |& ^' m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7类设备。
% ]! N* t: Q8 L: N2003年6月17日实施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中所规定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5 ^$ D- h) b. J7 L% ?' K
从以上规定、条例可以看出,目前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类型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以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等。上面这些只是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类型,具体产品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产品目录的确定是由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性程度提出而制订的,只有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产品才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 o8 y6 ]/ _5 V& L$ E. C: |3 u
2.特种设备的管理
5 u/ \3 E% P1 e' G8 Y/ N6 R- Y为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实行特殊管理。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是从锅炉、压力容器等开始的,起初范围相对较窄,产品种类较少。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需要,国家不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调整特种设备所覆盖的范围,在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方法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不断的进行改进和加强,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标准,使我国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的道路,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 @& D) f& b+ \: s" K# l3 G(1)行政许可管理) }0 y9 c" X. D2 M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实行“两证”管理,即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被纳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如电梯、叉车、游乐设施等;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则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管理,对未取得“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生产。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装和维修等采用注册登记管理。
- S4 z) k0 z: @/ u/ r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适应新的要求,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实行新的行政许可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主要包括: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查人员考核等八个项目,涉及了特种设备的各个环节口从业的单位或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允许生产或经营。
" Z3 {8 D/ R: j- [! H3 W新规定颁布后,特种设备的管理应该有新的行政许可管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相应的规定,申请制造许可证。0 h, _5 f% k5 k$ W4 c" N8 x
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国家将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种设备制订相应的制造许可规范及相应的制造许可目录。对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家实行制造许可,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方式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和制造单位许可两种,同时给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明确了适用的产品及所适用的制造许可方式和受理机构等。% G& \, }. y6 y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或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的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窗口,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特种设备的维修、气瓶安装单位的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e/ \' O3 W, m8 l5 Q
(2)安全检察管理) |4 C$ J) b# X5 j3 y# D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标准,对特种设备实施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即监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和安全,性能要求,规范、指导检验工作行为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检查、督促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达到和实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9 E8 M9 u) Y# J; j
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察管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形式。特种设备的安全检察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具体由总局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察。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特种设备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x" o" n* T* g2 V' f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 ~* H8 k& A" D9 S0 I
二、厂内机动车辆
n2 M4 }. h9 [0 F2 I5 v1.厂内机动车辆:
% C7 t3 q: H y s$ V在国家标准《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T11342--1989)中将“厂矿企业内”简称为“厂内”,“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称之为“厂内机动车辆”,它是指在厂矿企业内使用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
+ [( M! V) ~. Z; o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 V) h& F4 x V* g. C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后,根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解释,“厂内”包含“厂内”和“场内”。
0 e) o. z5 |4 v因此,厂内机动车辆应该指在工矿企业内、工程施工场地内以及码头、货场等相对固定、范围有限的厂(场)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 ~3 L# _; O t2.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和范围:. I K# E3 n1 T& Y
国家标准《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T11342—1989)中将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具体分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专用机械车、手扶式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履带式机动车、蓄电池车及用于厂内生产运输的其它机动车辆,这些类型的车辆只要是在厂矿企业内行驶,都归结为厂内机动车辆。. |0 {/ ?+ W; c1 b
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中将机动车辆分为14类: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筑路专用机械、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摩托车、手把式三摩托车、手把式二轮摩托车、有轨机车、电瓶车。这些类型的机动车辆只要在厂内从事运输作业都属于厂内机动车辆。但对于这些车辆中已纳入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5 `1 K ]9 D: X" h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发布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特种设备分类目录,所列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类型包含: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
5 O5 s, K4 s4 G6 u! s4 z目前,对厂内机动车辆所含设备类型、产品种类规定最为明确的是《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其规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将目前属于厂内机动车辆的设备类型及对应的设备型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见下表),这应该是今后对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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