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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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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在我国,由于行业前景看好,也曾出现过一阵生物能源的过热发展。在2005年左右,以燃料乙醇或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等名目提出的意向建设生产能力已超过1000万吨,逼近了2020年才要达到的1500万吨的规划。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乙醇生产企业外,不少未获批准、主要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企业也纷纷投入生产,同时一些为乙醇生产企业提供原料的玉米酒精加工企业也圈地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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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业的迅速扩张,目前中国的生物能源产量已仅次于美国、巴西和欧盟,对粮食市场所产生的效应也日渐显现。在我国发展燃料乙醇的初期,主要是以陈化粮为生产原料,而随着陈化粮的耗尽,目前主要以新玉米为生产原料。玉米工业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比重,已由2002/03年度的11.88%提高到了2007/08年度的23.51%,以致在2006年我国首次出现了玉米和小麦的价格倒挂,即玉米价格超过了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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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f3 D6 {4 A3 ]3 v 面对这一局面,我国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了新的对策。200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存在着产业过热倾向和盲目发展势头”,并强调要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核准。2007年7月,农业部出台了《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2007年-2015年)》,明确提出始终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发展的第一任务,开发能源作物应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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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_' J0 Y3 z+ U (二)不应简单地限制生物能源产业' K9 s+ a8 Y, h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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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粮价大幅上涨时,全球要求停止生产生物能源的呼声此起彼伏。2008年4月,联合国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的粮食专家发出呼吁,要求停止使用以粮食为原料的乙醇类生物能源,以缓解日益严重的全球粮食危机。联合国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让·齐格勒更是认为,以目前的方式来生产生物燃料,是一种“无法容忍的犯罪行为”,他已向联大人权理事会提出,应在5年内实现完全禁止这种燃料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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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o; O: r. ~6 T- }4 @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产品存在产需缺口,在国际社会反对发展生物能源的同时,国内的限制呼声也很强烈。但是,从基本国情及其他国家的动态来看,如果只是简单地对国内生物能源产业进行限制,并不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而且管制的效果可能也并不理想。主要理由有如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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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o$ I p& c7 \) s } 第一,限制生物能源行业的发展,从长远看不利于解决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中国是石油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据专家测算,我国石油的稳定供给期不会超过20年,不久的将来就会面临石油供给危机。我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46.5%(2007年),而且其中60%以上的进口集中来自中东和非洲的5个国家。因此,我国不得不考虑能源供给的可持续性。生物能源作为一种理想的替代能源,其产业链的完备及生产技术的提升都需要较长时期的积累,因此我国需尽早对其进行大规模地探索,而非简单地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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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B6 G3 f, u0 \' C# J- e6 N 第二,如果限制生物能源发展是出于稳定国内粮价的考虑,那么如果其他国家继续推广生物能源,国际粮价的上涨依然会传导至我国国内。2008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52850万吨,谷物的自给率保持在了95%以上,但2007/08年度我国大豆的进口量却达到了3781.6万吨,自给率不足1/3。总体来看,我国的农产品供求已越来越融入国际市场,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联动性也日益增强。从最新动态来看,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农业大国)并没有停止发展生物能源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仅限制国内生物能源产业的发展,效果可能并不明显。! d! X8 p+ f1 l! w1 b% }
- O! I, o: [$ g4 E1 ^ 第三,限制生物能源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并且实施管制的成本很高、难度很大。如前所述,生物能源产业的发展,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从而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契机。如果对生物能源产业进行限制,自然就减少了农民从中受益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简单地要求生物能源“不与粮争地”,可能会侵害农民的种植选择权。目前理论界倡导利用原先没有耕种价值的边际土地来生产非粮能源作物,但由于市场是统一的,如果在边际土地上生产非粮能源作物具有较高的效益,那么农户很可能会将耕地也用来种植这些作物。如果为了实现“不与粮争地”,而对农户的种植行为进行管制,不仅成本很高,也不利于保护法律赋予农户的种植选择权(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一般耕地而言,农户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而且,由于玉米、大豆等作物既是粮食又可作为生物能源的原料,在种植环节无法区分其用途去向,这同样给落实“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政策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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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 q1 M! K& E3 K 最后,从企业行为来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使得管制的难度大大增加。目前不少国内能源或粮食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都有计划向我国的生物能源行业进军,这将给行业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随着将来生产主体和产能的增加,企业在逐利热情的支配下,尤其当油价处于高位时,很可能有部分企业会突破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 \0 p( m; ^0 k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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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手段协调粮食安全与生物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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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w F! t! I% o5 y y 如前所述,生物能源产业有可能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但从长期看发展生物能源又是大势所趋。总体而言,粮食安全的优先序高于能源安全,我们必须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关注能源安全。在协调粮食安全和生物能源发展间关系的问题上,本文提出如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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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结合原油价格的变动,对生物能源产业征收弹性税。在2006年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实施弹性亏损补贴的政策,即当石油价格高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国家对市场主体不予补贴,而当油价长期低位运行时,将启动弹性亏损补贴机制。从前瞻的角度看,若担心生物能源发展过快而影响粮食安全,则可反其道而行之,在石油价格长期高于企业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开征专门针对生物能源行业的弹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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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7 ~0 |, `5 ]; s8 s 弹性税的具体构想为:该税种的税率与石油价格相挂钩,税率随油价的上升而提高,当油价低至一定程度时,则税率降为0。当税率提高时,由于削减了企业的税后利润,间接控制其对原料的需求,能防止生物能源“与人争粮”。与控制农户的种植选择相比,这一政策的好处在于,将措施转至企业环节,充分借助了市场的力量,大大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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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9 Y) f) d8 V4 J 第二,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以调控生物能源产业的扩张动力,并调动农业生产潜力。随着生物能源产业的发展,农产品供求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导致2007—2008年国际粮价上涨的一个因素。在这一形势下,本文认为我国应顺势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e# p2 V* A3 s2 Y* K/ M. Z
# g# E2 c6 Z' u. m' z/ b 首先,提高农产品价格能实现对生物能源产业的市场化调控。由于生物能源产业的运营与农产品价格密切相关,当农产品价格提高后,其利润空间被压缩,有利于防止产业过快扩张,从而维护粮食安全。其次,提高农产品价格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能切实从生物能源这一新兴行业中分享到收益。最后,提高农产品价格还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潜力,提高农产品产量,促进边际土地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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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P1 r- q8 H9 k& k! y 第三,对种植非粮能源作物的边际土地提供专项补贴,使“不与粮争地”具备可操作性。如前所述,在农户拥有种植选择权的情况下,即使大力号召种植非粮原料作物,生物能源产业依然有潜在的“与粮争地”的可能。对种植非粮能源作物的边际土地提供专项补贴,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办法。在操作上,这一补贴应仅对原先未种植粮食的边际土地提供,以使其在受补贴后具备经济上的开发价值。由于耕地既能种粮食又能种能源作物,而边际土地只能种能源作物,提供专项补贴就能有效地区分粮食作物和非粮能源作物的生产,防止生物能源产业“与粮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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