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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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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浙江绍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t% h! c* _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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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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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 S+ |) Z' H3 }7 u, ?第二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6 @; u, E# s: f8 r5 |, Y2 y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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