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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5: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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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大事记
1989年3月22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115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理的《巴塞尔公约》。 7 V. U6 N9 q7 N \8 e6 T/ Z7 m! W' Q! T
- o$ d; g H, j. N 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巴塞尔公约》。但该公约并未禁止有毒垃圾的出口,而只要接受国同意,有毒垃圾出口就是合法的。 , x. I; e3 j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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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2日,近100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反对出口有毒垃圾的协定》,这个协定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毒废弃物,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就不得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供回收利用的有毒垃圾。但是,美国拒绝签署这项公约。 3 Q8 T* ]8 ^0 t; L% N1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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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就废弃了2000多万台,其中只有11%的零件被重新组装,由此形成的电子垃圾就高达500万到700万吨。美国的电子垃圾中的50%—80%要出口到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去。(其中80%出口到亚洲,其中又有90%进入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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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V9 u- @4 N. A# \ 进口的电子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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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s/ c; l+ b* d 2000年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文《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家用电话机等废器。此前已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于2000年3 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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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7 _6 E4 i; ~0 v+ m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2年中国电视机的社会保有量已高达3.7亿,冰箱、洗衣机也分别达到1.5亿和1.9亿台。这些电器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中国家庭的,按照10-15年的使用寿命计算,从2003年起,中国每年将至少有500万台电视台、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要报废。而这些废旧产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 H* |5 r/ Y# B$ A- }5 l# s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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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口的电子垃圾增长速度很快,1990年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49%;到2000年增加到17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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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b7 T- v3 s# y# F, E/ x6 R 2002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一致投票支持通过新的“电子垃圾”回收法律。今后,惠普、利盟等打印机厂商销往欧盟的墨盒等耗材必须取消其中的种种限制,允许被回收充墨后多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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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的办法,加快建立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体系和示范点,促进我国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的健康发展。 : _8 z* X! j+ T- e( I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专家,正在紧张地工作,制定我国自己的“电子垃圾”处理法规,这部称作《废弃家电和电子产品污染控制技术政策》的法规最快将于今年夏天通过并试行。 ( m2 Y! t+ \3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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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其中特别强调生产商的收集责任。 . g. h. n( W) l* X! e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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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美国,消费者抛弃一台电脑需要交纳32美圆;日本消费者丢弃废旧电脑时要购买相当于500元人民币的“回收处理券”。对企业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瑞典法律规定废旧家电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日本的《家电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了制造商回收利用的付费方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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