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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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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1 13:1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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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上说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适用于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
2#
发表于 2009-1-21 13:40:5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容器不属于《容规》的监察范围,怎么会按照《容规》划分容器类别呢?
3#
发表于 2009-1-21 15:25: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辽宁大连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或公称直径小于0.15米的高压(P大于等于10MPA,小于100MPa)应划分第一类压力容器!2 Y) }1 w/ g5 W+ y) z1 {( ^
详见《压力容器设计工程师培训教材》第32页表3.2.2.
4#
发表于 2009-1-21 16:41: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X. a6 O/ o% n5 q' `! ]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5 b. \2 m. `, J; Z# y" T( g6 s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s1 \  H& P, @# H- ^7 ^; F/ b
(2)内直径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G9 r- L& W! `0 N% u4 K&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i5 P& Z# T. l+ K' Y; J; L$ i
这就说明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容器不在《容规》管辖范围内,《容规》不会对其做强制性要求,但是如果你要按《容规》的标准执行那<容规>也没有办法。
- }# i. Z) G& h) \这就向一个男子向他心仪的女子求婚被哪个女子拒绝了,那男子说了句:“你可以拒绝我的求婚,但是你阻止不了我爱你”,那女子仍下一句话:“你请便,我有对象了,我是不会接受你的”
5#
发表于 2009-1-22 16:09: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北京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需要按《容规》划分容器类别.在压力容器审核考试,已明确说过.
6#
发表于 2009-1-23 10:11: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辽宁抚顺
我的理解是按容规不用划分类别,只是要符合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7#
发表于 2009-1-23 13:33: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在《容规》的条文解释中:第3条第5点中指出,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就是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也在《容规》的适用范围内,应该分类,但只需要按第三、四、五章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即可,。5 `$ U% m) Q2 n. [& m
你也可以参考一下2008年江苏省D类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的培训讲稿第12页。+ R1 R3 T) d1 N- |$ b" L# |* [2 n
三维网地址:http://www.3dportal.cn/discuz/viewthread.php?tid=652824; n/ l# X( y7 v% k0 `1 d

% S0 C2 x8 Z/ C% c9 Y[ 本帖最后由 rongjian 于 2009-1-23 15:32 编辑 ]
8#
发表于 2009-5-21 14:02: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辽宁抚顺
容积小于0.025立方米的高压容器应该划为一类
9#
 楼主| 发表于 2009-6-4 16:08: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北京
据培训讲课的老师说过以前发过一个文件,说应该化为一类。% L/ v& \% W) k; Q; w5 `
但是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文件。
10#
发表于 2009-6-4 16:23:4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浙江绍兴
虽然培训的时候以及教程都说划一类,但他们是无权对容规做出官方解释的。请查看“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这一文件对这种容器做出了规定:
8 @1 X- o4 @+ p' e(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s! c. A5 O7 P/ q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11#
发表于 2010-1-3 09:25: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山东淄博
TSG R004-2009中1.3选用范围中规定7 ^7 |6 Q$ F+ R3 q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 o1 V3 d/ U) \
1、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
  |# K7 I5 ]3 G! Z& ]" y+ f2、工作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 F8 v+ ]8 ]" u' W3、容将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12#
发表于 2010-1-5 13:41: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这个问题在新容规第43页,第A1.3.5(2)表述非常清楚,“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同意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只不过这个地方太不显眼了。对这一类设备,我的理解是:设计、制造要有资格,不需要接受监检(不需要满足4.1.3条)。不知道对不?
13#
发表于 2010-1-5 15:21: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本帖最后由 hjl6025 于 2010-1-5 15:23 编辑
3 I' j- O5 l8 O7 e* h, a) I/ C6 x8 j# M3 w  R6 i. @
培训教材上的东西 也能当真?
14#
发表于 2010-1-6 19:35: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陕西宝鸡
按照新容规统一划分为第Ⅰ类
15#
发表于 2010-1-13 11:07: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山东淄博
12楼的楼主,你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 d  p9 f7 z' Q' w, N! Q+ {3 W, `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资格,但也必须按4.1.3条款接受监检。4.1.3条款规定“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该条款我认为是一强制条款,在标准中“应当”是指的必须要作的,并且,该条款不是说你有没有资质,如果按你的理解,取的设计、制造资质的,可以不需要接受监检,未取得资质就应接受监检,但未取得资质是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而且4.1.3条款是指的制造过程。
16#
发表于 2010-1-13 18:43: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陕西宝鸡
按照99版《容规》不划类,但制造厂一般要求有一类制造资质。按2009版《固规》统一划分为第一类。
17#
发表于 2010-1-15 10:03: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江苏淮安
同意12楼见解,应划为第Ⅰ类,并满足固容规4.1.1条,无需监督检验。
18#
发表于 2010-1-23 14:52: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符合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类别划分(包括《容规》1.4条中的压力容器),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而不管其监督管理方式,分类方法按《容规》附件A进行。
19#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6:08: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北京
当初提出的问题是新容规尚未发布,根据现在的新容规,应该化为I类。参见以下条文:
2 `0 r6 J3 k1 T3 U* h* s- t同时建议关闭此讨论。
' z: @" q& f( Q0 L9 c" L+ ?
20#
发表于 2010-1-25 17:03:4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受教!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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