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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7: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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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第二部分
三、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与装载机
9 v3 x$ w" ^7 \5 \& y2 J1.厂内机动车辆与特种设备
; |' K2 e( L) Y. G O2000年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到特种设备管理,而国务院2003年批准颁布、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却没有厂内机动车辆纳入到特种设备,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解释是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新的规定以前,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按照“三定”定,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厂(场)内机动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所以厂内机动车辆仍然属于特种设备范畴。随后颁布实施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又将厂内机动车辆明确归入特种设备,该文件制订的依据为《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以说厂内机动车辆一直是被纳入到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 D5 `8 h) A8 _4 ^* Q+ N4 U
2.装载机与厂内机动车辆
7 U0 X$ C! V/ y关于装载机是否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应该说从有关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装载机属于厂内机动车辆。根据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中的3.4条规定:装载机属于总质量在5000kg(含5000kg)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自行行驶的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而其又不属于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所以装载机应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同时,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又将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纳入厂内机动车辆之中。但在实践上却并非如此。首先在装载机行业内部从来没有把装载机看作厂内机动车辆,其次国家在管理上也没有把装载机纳入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有个别城市和地区将装载机按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颁布以后,明确了装载机纳入厂内机动车辆监管范围。 a. }! r3 T: s, r& c
3.装载机与特种设备
. ^0 S! G7 r& _: O9 k& Q从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明确装载机属于厂内机动车辆,到《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将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所以装载机也应属于特种设备。但是,以前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认可证管理。而国家发布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手册》中,没有将装载机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也就是说装载机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同时,装载机行业也未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所以说在2003年6月17日之前装载机产品没有被真正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5 _4 W" `8 z/ r0 K: H" _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装载机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而且为国家受理的制造许可的方式。但由于目前针对装载机产品作为特种设备所需要达到制造许可的安全技术规范、型式试验规范等,还没有发布实施,装载机产品真正实施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在2004年6月1目前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2004年6月1日后,装载机产品将正式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了。2 @, {9 C" k4 k2 l( c+ X
四、装载机产品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探讨
9 j( u2 w% ^5 e, L装载机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已成定局,但目前的条件下,在具体管理和操作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B% V/ \' I8 }9 t$ p% Y
1.制造许可条件尚不完全具备7 k3 W& c; E$ U2 x4 [
根据相关法规、条理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必须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除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外,还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就是安全技术规范,但目前还没有针对装载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同时,根据制造许可申请的要求,装载机产品还应进行型式试验,而目前有关装载机的型式试验规程及试验细则至今没有发布(至2003年12月底),制造许可在技术方面上无据可依,因此可以说装载机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 j+ S4 s% H- u2 \/ r7 \$ N
2.型式试验的兼容性特种设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主要是对涉及产品安全的性能进行试验。但由于装载机行业已有一种针对产品定型和产品性能验证的型式试验,他所依据的是行业标准,不仅包括安全性能,而且还包括环保要求和其它性能。因此,装载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可能存在两种型式试验。因此,新制订的装载机型式试验规程,应能同时兼顾两种需要,以减轻企业负担。
( ]8 g1 Y$ y3 \# e1 a1 \7 M D同时,型式试验内容要求要有所区分,对于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而对于其它使用性能的检验标准,应尊重企业的设计和声明执行的标准,而不应给出具体限制,但在型式试验方式方法及检验规则上,要统一规定,这样才能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2 {6 Q8 w* S) {+ K& R9 q% o
3.合格判定标准的合理性$ O/ y+ s" x; |8 d7 E
如果型式试验能够兼顾两种需要,那么在进行合格判定时就要区分两种性质的指标。对于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必须全部满足,而对于其它性能要求则应采取合格项达到一定比例即为合格,换句话说,在涉及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全部满足的条件下,其它所检验的性能要求中不合格项目少于几项(具体项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时,即可判定为合格。! _: m9 Q" r( w8 a0 m
4.监督检验依据缺乏协调4 e0 h( ?# y$ ^/ k e7 Y+ E
由于装载机产品以前没有被真正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虽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将其纳入其中,但针对装载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型式试验规范没有发布实施,缺乏相应的技术依据。有的部分地方质检部门对装载机产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该规程所规定的检验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较广或没有考虑到各种产品的特殊性,在适用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检验结果往往不能达到要求。笔者认为在2004年6月1日之前,或者是没有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或型式试验规范、细则)发布之前,就不应按照特种设备的要求进行管理。
: D3 M" ]! A& i7 e- ~- S/ u/ A五、正确认识和理解装载机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 X& ~) t; T( ]( O) b装载机被明确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在行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生产厂家也颇有微词,认为象装载机这样的产品没有必要,这样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等等。但笔者认为:装载机产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应该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是表面的、暂时的,有利方面是根本的长久的。
: e& V' o/ u; y" i H7 Y5 D" ?1.促进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q: I( |! R7 x; I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产品,在安全及环保等其它方面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而且国家还不断加强对其的监督检查,这有利于促进法规、标准的贯彻,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
0 D* H, ^# |5 T0 P; O2.统一国内市场上产品的市场地位* D! |# q. E' i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的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时接受安全监督和型式试验。由于装载机以前没有真正的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因此国外装载机产品可以自由出入,在技术和管理上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和监管,但国内产品却要进行型式试验和接受一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样的产品得到不同的待遇,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后,在国内市场上将享受相同的市场地位。
/ e: f$ Q/ h0 P8 ~& v: _1 |3.突破国外技术壁垒,促进产品出口- q* M3 p7 w8 _: H* O2 N, F- V1 K
安全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技术壁垒内容,我们实行特种设备管理,有利于在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上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有利于在国际间达成安全互认(相互之间承认对方的安全认可或认证),更有利于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品出口。& g( _% D# e( k) Z! a' _5 n
4.合理构筑技术壁垒,保护国内产品市场。
! D+ S2 [1 Z5 q i8 J U5 Y, y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而安全也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对技术壁垒应除了要突破制约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壁垒外,同时还要合理合法的构筑自己的技术壁垒。如欧盟机械安全指令(98/37/EC)就是针对机械类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也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我们实行的特种设备管理,也是一种对重要产品安全性的法制化管理,只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满足要求,从而在国内形成一种合理、合法的技术壁垒,这是WTO/TBT所允许的,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保护民族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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