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2007-6-28 01: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谢谢弯弯月热情参与,实际上不仅是20801中诉及了这些问题,我查过更一般的标准,GBT 18346-2001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也是这样说的,只是所有的语言都那么拗口,我可以根据标准找出某机构不是第三方的理由,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证明某机构是第三方。 y% m9 K9 m% T2 Z4 Q
6 c0 z' |* {2 [& d9 X特别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认为监理就是代表业主利益的,虽然行业不同我可以反驳,但设备监理的法律地位,我到现在也找不到权威的文件可以表明其独立性,这问题太头痛了!
: n' Z7 U& y7 i6 h8 ], J
7 n7 S7 J- W n5 v& ^不过从独立性的角度考虑“锅检所”应该无疑是第三方,但是他毕竟是行政职能部门,是压力容器的特殊性而存在的,如果不是压力容器就不存在第三方了吗?这显然也有问题。
. _! O; @; M. C. f# C {8 q5 b D( a0 T% A
所以个人始终觉得更一般意义的第三方应该是监理,是不是压力容器都可以有监理,在压力容器方面,法律规定锅检所必须监察,所以不应该作为一般广泛意义上的第三方。
, C2 Z7 R4 b! s) n* \* ]- U- ?1 Y& L
; v3 B$ W! W( Z8 U3 Y但是如果有人套用《建筑法》的话,监理就被否定掉了!
/ `3 m/ f" T, \# c
* ^+ x/ J+ ]9 R我想讨论有结果固然是好,不过没有结果的讨论也一样是一个学习交流的好机会,毕竟理是越说越清,越辩越明的。
4 ^6 v7 ]+ D F5 Z
8 k3 _9 Q8 i K' M, N% E谢谢所有参与者的热情投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