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登录 | 注册 | 找回密码

三维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展开

通知     

全站
10天前
查看: 12175|回复: 16
收起左侧

[已解决] 关于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4-21 11: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马上注册,结识高手,享用更多资源,轻松玩转三维网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现在听说要出台塔吊强制报废制度,有谁知道塔吊最大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有人说是十年,是否分使用场合等要求?谁有制度的能上传一份吗?先行感谢!
发表于 2008-4-21 1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我们单位是按10年作为报废年限的
发表于 2008-4-21 1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几年报废,但是提出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强制性报废1 X" \4 b* l- K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4 T8 g) \% \: h4 _5 k, r3 U& {  m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d$ S4 g- h5 s" k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发表于 2008-4-21 13: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有关内容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rar

6.98 KB, 下载次数: 28

评分

参与人数 1三维币 +5 收起 理由
z6z6j6 + 5 应助

查看全部评分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5: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非常感谢4楼的资料,这规定为6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在我电话问询特检院(所),回答都没有正式下文规定。
发表于 2008-4-21 19: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泉州
以特检中心定期检验认为该设备已不适合于使用,需要报废为准。
发表于 2008-6-14 17: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曾有规定12年的!
发表于 2008-6-16 2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新规 [2007年09月19日]
8 p) {) Q" e: k; s. D4 k5 \9 Y - N! s4 D& o; [7 U$ K

7 U' c, H( ]* `/ Y7 T! M7 e  
2 {3 `1 v1 Y" \; K3 ]% `/ `1 _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6 S4 J* Q3 H7 q(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 P& U9 o) N# s6 D7 p8 w*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1 A7 i3 E  D0 c0 u. p3 A; ^/ B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 @8 n% P- y& ?" m9 Q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Z( s  _9 i6 m* e/ Q( U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2 C+ A# a& {6 D2 E6 w. v1 V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09-1-18 17: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关于塔机报废标准,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说法,我们这里是10年以上是每年经有资格的检测部门检测一次,超过15年就不能使用!
发表于 2009-3-12 10: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使用十年、想继续就要到技术质量监督局 备案申请再用一年 完了 可以再申请一年 只有12年
, q9 t6 ~4 h/ J+ D' w" Y  R但是我们公司的塔机20多年的 都可以再用 质量啊
发表于 2009-3-23 20: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攀枝花
JGJ XXX-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 G; ~  K' L8 B/ c! T- K2 w2 j3 W1 @  F
http://www.3dportal.cn/discuz/viewthread.php?tid=692135
1 [+ z& Z  K2 l  ~+ s
/ ~3 l6 J' v6 V0 K7 z! a/ C. @* |. s, c马上出台了.% t4 \+ `. z5 Z( v' K9 Y$ F
: l- x0 U" U, I
- @# R, D. ]2 ^! x8 |
; }8 J4 z, x; v4 ?/ S  W0 m

1 [- M" h% S. J. Y3基本规定

3 B: i" K# w+ D0 ]9 K' S3.0.1' ~2 ?1 }& e5 b, B* n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如下12条规定使用年份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 Z* f5 S7 V0 G- J/ f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p3 R# A/ I, }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 p9 a: g4 c' j* ^, @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必须经评估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其它建筑起重机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评分

参与人数 1三维币 +10 收起 理由
et998866 + 10 应助,引用规范加分加倍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9-4-3 22: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香港
11楼所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可能是对塔机和施工机使用年限最明确的规定了,据说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5144-2006的修订中,曾有考虑,但由于多方原因而放弃!不知道《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什么时候实施,此规程实施后,如果塔机使用在非建设工地,使用年限又如何界定。2 t4 P0 p! D/ \0 \
. K% m, n& Y  R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评估
2 N: d. J2 [# [7 ~4 L5 m$ U+ _8 f' z! H0 D$ I, i3 t
这个涉及到技术监督局与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问题
发表于 2009-4-6 01: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攀枝花
12楼提的问题,在我国太普遍了,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同一事情,有多个部门在管,《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本出来了,马上厂(场)车又要扯皮了。这些设备在两个工地上是建设部门在管,但一旦跑到其它场所又变成质检部门的事了,让这些设备的拥有者难受。质检部门是注册、使用登记,建设部门是备案。拥有者就只有又注册登记,又备案吧。
6 X$ K% h8 ~& N6 o& j$ I
9 d0 G5 Y% @  i: x/ h5 r这个涉及到技术监督局与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问题
发表于 2009-4-7 12: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应该是15年吧
发表于 2009-4-15 14: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值得一看!
发表于 2009-5-27 17: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甘肃张掖
根据8#楼的提示,下面摘录了GB/T 5144—2006 的4.7条,供大家借鉴。 5 ]- O1 C; k( F5 q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 ~" \2 [6 Y$ C+ E4.7.1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 Y, j% w$ @* P- I( g1 v# S* L4.7.2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 H) i5 Q' D3 P& e* P4.7.3 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7 m. p; J3 Q2 g& E
4.7.4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的5次方工作循环。
发表于 2009-5-29 01: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太原
10年报废,看来一个塔机干不了几个工程。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Licensed Copyright © 2016-2020 http://www.3dportal.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 ICP备13008828号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三维网 ( 京ICP备2023026364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