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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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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7 1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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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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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Q3 `: |0 H%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指定本法。. j1 G2 f) C/ X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 j/ `" [" |  E9 y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8 ?4 I3 M" o( C

( c' |3 ^8 W% i0 X& i2 。法律调整对象、适用范围# R$ F' ^0 S& U$ h

5 }& B! F7 \) A1 n0 E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 L% \- C" [/ g( @" C6 b, t! S# U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r. ]& d& U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 }- ^# o' ?: r; O$ i/ g1 a( f
    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4 J! O4 G2 T/ j( l$ ^( J2 q
    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p8 d; R7 K0 m4 ]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 I: O/ C& u/ d) c/ T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 F( K* K- w. ?# n1 A' i0 A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 e$ F0 @' M1 H# j9 K8 P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9 r+ U% {, q% e# {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 h6 D# Z- f, i4 D8 l5 D; M& i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l: [- C! U& q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
6 a' G8 j7 W1 ^9 s  z( n: _2 b9 q    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X% a, {# B1 r! s1 _

; i" ^# t! A, ?7 L1 i3.法律主体$ k$ N* T6 N' Z0 X# d. S( K

$ {$ i; ~  c9 B: ~) z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0 y6 x+ f,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M- Z  U4 E- M4 `, M0 j6 q- m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3 F1 M9 y/ F1 v& x4 w$ q$ H: W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6 ^" {0 ?& I5 X6 N- \7 s-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R7 c- Y9 s( L; @- s" 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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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t$ v* B; H4 B; ~1 T4.三项法律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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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交叉较大,产品质量监督实际就是产品的标准化监督。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决不是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中定义的产品,而是其中一部分。+ e: U6 K# d  X. W- x6 W
    自其定义可以看出:数据、资料、文件不属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畴。另外必须注意:注①中的服务是指以旅店和餐饮业为代表的服务行业,将计量检定、校准、检测、鉴定和科研列为服务是极其错误的。对海洋资料、科技项目、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督不应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质量监督,而是标准化监督、标准化审查和计量认证、计量监督。& U$ |$ R* b) p1 P$ e; |/ h9 \
    b) 标准化法和计量法6 s. `7 O2 J) t" D3 H2 l
    它们的交叉首先体现在“标准”和“计量标准”、“标样(物质标准)”和“标准物质”上,不认真区别很容易混淆;第二交叉体现在计量器具上,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将计量器具作为特殊产品弱化了它制定标准的必要性,事实是国家不再发布计量器具国际标准,实际上计量检定规程成了合格评定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代了计量器具产品质检机构履行其标准化监督的地位;而《量和单位》、《测量不确定度估计与表示》、GB/T15481《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dt ISO/IEC17025)等国际和国家标准又变为计量技术法规实施。第三交叉体现在国际活动中,BIPM、OIML、Unesco 等被认可为标准化活动的国际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建议已被广泛认定为计量器具流行国际的检定规程,作为国际间合格评定的最高依据。涉及贸易决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有OIML统一制约,我国也照次办理,形成以上格局。7 J' W/ n) Z) S  g+ s) s
    c) 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
, w* q. r) {( G' c9 R; b    产品质量法强调对产品生产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检测),而计量法强调计量标准考核、对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和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均为ISO/IEC17025认证),其中包括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 h7 M' D0 Z& k
    计量器具作为特殊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而受计量法调整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其质量检测,至今国家未设计量器具质检机构。  o5 q, O$ Q# _1 b! U4 P
    数据、资料、文件不能属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科技项目、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活动不能属产品质量法覆盖的监督范畴,因为依据国际间合格评定的分工格局,科技项目、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产品质量检测活动不属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认证的对象,对它们的质量监督,应属标准化监督、标准化审查和计量监督。
( V0 |/ t8 n! W8 Z4 g    我国目前存在ISO9000认证、ISO/IEC17025认证(具体为计量认证、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和实验室认可)、ISO14000环保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列入法律,属强制认证的只有计量认证、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详细规定见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8 p- {8 ~2 J3 n; {( w
5.“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含义% d& I% }: G# H  j# p7 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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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任何一项事物或活动,都存在数量和质量的问题,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而没有质量也就谈不上数量。数量是比较形象,容易被人们所理解,而质量是比较抽象,含义广泛的。对这一个在日常语言文字交流中经常提及的术语,尽管人们试图于行政或技术法规中给出确切的定义,并在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中给出质量的定义:“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实体可单独描述和研究的事物。例如事物可以是活动或过程产品组织体系或人上述各项的任意综合。”但总不能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在其广泛的应用范围中恰当适用。对物体,质量要素是其状态、性能;对一项活动(过程)质量要素是其时效性、与其计划和目的的符合性、对相关活动(过程)和全局(乃至历史)的影响;对于数据资料,一是形式:载体质量、单位制、有效数字、符号、文件(档)规格和格式、责任人的签字、审核程序、时空密度、繁简程度,文件(档)完整程度、文档压缩取舍方法、剔除坏值和内差数据准则、异常数值(特殊意思)的原由、量值分布和环境评估的推导和结论等均为评价数据资料质量的指标;二是内在质量:数据资料的不确定度、可靠性、溯源性、代表性、时效性、合法化,承担任务的单位资质、人员水平、仪器设备质量及采用的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元数据等质量证明文件都表征其质量水平;生产单位和以旅店餐饮业为代表的服务行业的质量要素汇聚为ISO9000认证系列标准;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质量要素归结为ISO/IEC17025标准;至于工程建设、人才的质量则更加复杂。而且同一特性(质量要素),其褒贬的意义往往因时、因物、因事而异。因此质量问题贯穿于人们的生产、经济、科技、管理甚至政治等一切活动之中;无论是否自觉,每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活动的质量负责;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决不可能统管天下质量问题。我国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从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实施质量监督(注意不是保证产品质量),并强调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于该法。即使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计量器具也不属其调整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列为其法律调整对象。工程建设归建设部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目的之一是“提高质量”,计量工作的目的之一也是保证数据质量,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它们仅是对象、角度的差异,不存在谁主谁次。不能认为“质量问题归质量法”,“质量部门抓总、标准化、计量部门配合”,更不可肆意拓展产品的概念,混淆法律适用范围,否则将导致“依法办事”办成“违法行为”。
; r6 V% l& |, l( W  l    质量要素应定量描述,形成了技术要求和相应检验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应检验方法文件化就是(文件)标准,不能定量描述或无法形成描述文件的则以实物表示,则形成了实物标准(标样)。只有严格地贯彻实施标准,才能合理地复现标准所描述的活动或事物,保持统一和有序。为检验是否实现了这些质量要素,则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评估机构,为保证检测数据质量,则应依赖量值溯源、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因此,标准化和计量是描述实现质量要素的手段和基础。当然对于象科研课题之类的非重复事物,不必制定文件标准,也无法制造实物标准,但是必须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实施标准化监督,并在委托合同和课题方案中提出描述课题的质量要素的技术要求(指标)和检测评估方法,从而形成了标准的雏形。
发表于 2008-10-24 15: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大同
楼主分析的真是好。拜读后的确长知识
发表于 2008-10-28 1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畫龍點睛﹗好貼﹗
# X, n; [! ?( w- C
发表于 2009-5-5 20: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认真拜读后,异常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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