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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之船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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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_4 a( v* d6 i, Y一、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第Ⅱ-2章和船舶检验规范的规定,船舶结构防火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X3 V& L* a% F& d/ ?" P& H
1.用耐火分隔将船舶划分若干个区域;
) C$ T8 e; I8 \% }, g+ e2.用耐火分隔将起居处所与失火危险性大的处所隔开;
4 N" ^& ^# K2 }" z( {: r. z# T3.在有各种开口和贯穿件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4 K! p) w: t0 k- f0 m0 K; \$ ` h
4.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0 y( Z/ P& h; a' l
5.保护脱险通道。
+ o6 B3 {, X8 n- M2 g$ t耐火分隔是指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和/或不燃材料按一定结构形式建立起来的舱壁或甲板。耐火分隔根据其使用的材料和所达到的隔热效果的差异,可分为“A”级分隔、“B”级分隔和“C”级分隔,其中“A”级和“B”级分隔的耐火完整性需经标准耐火试验确认。一般情况下,船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及甲板室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 C1 L I; o& M: A3 [保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就是通过使用结构材料和运用一定的技术,使耐火分隔上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和贯穿件等的耐火性能与其所装配处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相当。/ f, h+ W4 s. O+ q
二、结构防火的检查
* \+ t2 i% c2 U. \ y1.防火区域的划分和分隔的检查。货船上的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按照其所在的位置及其用途,用不同结构和隔热的舱壁及甲板将处所划分成相对独立的区域,并利用Ⅰ C法、ⅡC法或ⅢC法中的任何一种保护方法对分隔区域进行防火保护,以防止火灾蔓延。为便于对船舶不同区域的结构及保护有针对的要求,公约根据处所的失火危险程度和在船舶位置上的重要性,将船舶处所分成了11类,对每类处所区域的舱壁及甲板的耐火性规定了最低要求。2 `7 G+ _: N9 P2 c% \' T
对这方面的检查,主要集中在船舶是否按规定对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区域是否满足防火分隔要求。检查中,要充分利用船舶上张贴的防火控制图。根据公约规定,船舶防火控制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分隔和“B”级分隔围蔽的各区域,所以船上甲板或舱壁的防火分隔标准可以从船上防火控制图上得到了解(除防火控制图的设计不符合相关公约要求外),检查时可先查看防火控制图,检查中进行核查。有时还不能从防火控制图上看出具体的防火分隔要求,这时可以查看造船时的结构防火分隔图,从该图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具体的防火分隔标准,以此为标准跟实船进行对照检查。如防火控制图、结构防火分隔图上有明显的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地方,除主管机关给予免除外,应以公约的要求为准。3 W# S( C5 B0 d- N! }6 b
2.耐火分隔的完整性检查。在耐火分隔完整性方面的检查,主要集中在机舱与走廊之间的隔舱壁及其舱壁上的防火门、生活处所内的梯道(如与机舱相邻时)及其防火门、应急电瓶间与机舱间的隔舱壁、应急发电机与机舱之间的隔舱壁、固定式灭火装置间舱壁(如CO2间与机舱间的隔舱壁及起居处所间的隔舱壁)、应急消防泵间与机舱间或货舱间的隔舱壁及机舱内逃生通道与机舱之间的隔舱壁等位置。
/ _5 l- z3 i B舱壁和甲板。检查中,利用公约列出的“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和“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两个表格对不同处所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检查核实在船舶不同处所的舱壁及甲板,是否采用了公约要求的耐火分隔并保持其耐火分隔的完整性。在这11类处所中,要重点对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与其它处所相邻舱壁及甲板的检查,因为这两个处所不仅是船上失火危险程度最高的处所,同时也是在船舶营运和应急中占据突出位置的重要处所,其舱壁及甲板通常采用最高级别的“A-60”级耐火分隔。检查时,主要核实其耐火分隔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设了耐火防护层,耐火防护层是否有脱落、破损现象。% W4 x+ Z5 L. N2 T
门和窗及其他开口和贯穿件。为保持耐火完整性,公约要求,船舶耐火分隔上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和贯穿件的耐火性能应与其所装配处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相当。这些方面的检查,主要集中在A类机器处所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和贯穿件。* K' i! d+ ^4 d7 U! z' B
装设在A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应为钢质结构,在B级分隔上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并且装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梯道环围上的门如果要求自闭的,一般不应装门背钩,如装有门背钩应是故障安全型的,且能遥控释放。
/ m7 ?2 |& d+ J5 Z3 m( r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能设窗,机舱的天窗应是钢质的,且不应有玻璃板,若装有玻璃板,则应在玻璃外加装钢质盖,该钢质盖应永久地附连于天窗上并能由一人从外部加以关闭。$ b9 ^7 |) q1 m8 v9 p/ j3 L7 Q0 x8 k
其他开口和贯穿件主要包括走廊舱壁的门上开设的通风口,以及处所装设的贯穿舱壁的通风导管和电缆及其他管路。在走廊舱壁内,有住室和公共处所的门上及门以下可开设通风口,但开口只允许设在门的下半部,若开口在门上时,还应装有用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通风导管、电缆管或其他管路穿过处所舱壁耐火分隔时,除要求这些贯穿管路由不燃材料制成外,还应注意在穿过“A-15”、“A-30”、“A-60”级耐火分隔时,在规定的长度范围内敷设与该分隔相同的隔热材料,通风导管还应按要求装设自动挡火板。4 D) ~& g: z% ^" B# Z( C
3.脱险通道的检查。货船上的脱险通道由机器处所脱险通道和除机器处所外的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失火危险性也不同,所以对不同处所脱险通道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关于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公约规定,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远离的脱险通道,其中之一是从该处所下部通往上部一扇门的钢梯,走出该门应有通往开敞甲板继而通往登乘甲板的通道;另一脱险通道要么是能提供连续防火遮蔽(达到“A-60”级)的通往处所外部安全地点的钢梯,要么是设有一扇可以两面操纵的钢门的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目前,船上绝大部分采用具有连续防火遮蔽的钢梯,检查时,主要是核实通道敷设的耐火隔热材料是否达到“A-60”级标准要求,以及耐火保护层是否完整,通道是否连续且能通往开敞甲板。对于除机器处所外的其他处所的脱险通道,公约要求应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有两个远离的可通往开敞甲板的梯道和梯子(特殊免除的除外),对其检查,主要是脱险通道的布置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梯道的材料是否是钢质的,梯道环围上的门是否按要求达到“A-0”或“B-0”级分隔要求且具有正常效用的自闭器。! S: r: r" P5 \5 G- v
4.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主要涉及到走廊及梯道环围内的外露表面及外露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他饰面材料,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使用的甲板基层敷料,对其要求,总的来说是要求其能起到预防失火和/或阻火的作用,即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方面的性能:不燃性、表面低播焰性、低发热值(不易着火性)、遇到高温不致产生大量的烟和毒气、不致发生爆炸危险等。使用的这些材料,都应是经过耐火试验程序确定的认可材料,检查时,可让船舶提供相应的认可证书。
5 @1 P' M# G& `2 }+ Z, K! j三、结构防火检查缺陷的处理/ d& X2 W6 ` @/ R6 r& s! |5 x% n0 |
船舶结构防火方面的缺陷,尤其是涉及到耐火分隔,通常都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往往可能导致船舶滞留,所以,在检查中确定是否构成缺陷时,一定要准确把握,如果对其有怀疑又不确定的,可要求船级社登轮予以确认。缺陷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包括构成滞留的缺陷及其他非滞留缺陷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解决,对于需要进行改造修理的结构防火的重大缺陷,船舶改造修理完成后,还可要求船方申请船级社进行临时性检验,以保证其符合公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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